关于做好2015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5/03/20浏览量:791

各学院、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通知》(浙教办函201549)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2015年浙江省计划选派150人,其中理工农医类80人,人文社科类70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36个月;

2.访问学者:留学期限6个月或12个月;

三、选派学科专业

    理工类优先考虑涉海类学科专业(包括海洋工程、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船舶制造等)、信息、机械工程、生物、化学、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林业、高端装备制造、环境科学、医药卫生、计算机科学、食品科学等专业。人文社科类优先考虑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文化创意产业、外语类、教育类、经济类、企业管理等专业。

四、重点选派范围

    1.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

    2.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对象;

    3.创新团队优秀人才梯队培养对象;

    4.从事高校国际化专业及课程建设的教师,以及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与管理任务的教师、管理人员。

五、申请条件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外语要求及留学类别须符合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规定(具体可通过国家留学网查询:http://www.csc.edu.cn)。

2014年起,申请人须提前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方可申报,如无正式邀请函不予申报该项目,邀请函具体要求请见附件12015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已明确淘汰的人员可以申报该项目。

六、报名时间

1.46412日:网上申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见附件1),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请各申请人认真阅读网上申报指南(见附件2),确保网报成功;

2.外语未达标的被录取人员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组织的语言培训或自行参加WSK考试及其他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请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七、项目经费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经费核算办法,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额承担。

 八、项目管理

    人员录取后,按照国家公派办理出国手续;在外期间,纳入国家公派统一管理。

    1.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申请人员填报的志愿进行评审录取,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2.2015年起,本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至201612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省教育厅也将对随意放弃录取资格的教师及派出情况不理想的高校进行通报处理。因本项目报名踊跃,竞争激烈,请申请人充分考虑工作、家庭等实际情况,确定可按期派出再行申请,以免影响项目实施及个人发展。

 九、相关要求

    1.有关选派要求、注意事项,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询(http://www.csc.edu.cn/),省教育厅已结合往年申报、录取情况,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了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专栏(http://www.zjedu.gov.cn),进行有关申报指导。

    2.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并填写2015年地方合作项目申请人汇总表(附件3或附件4),申请人纸质材料一式3份,汇总表一式1份。

    3.请各部门于415日前将申报者上述纸质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管理科(行政楼304),并将电子版材料发往OA系统刘黎邮箱,咨询电话:8015033

附件: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准备2015年西部                        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upload/file/20150320/20150320104218_7701.doc

2.网上申报指南/upload/file/20150320/20150320104233_4762.pdf

3.2015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报人员汇总表(理工农医类)/upload/file/20150320/20150320104243_5088.xls

4.2015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报人员汇总表(人文社科类)/upload/file/20150320/20150320104253_4027.xls

                                    人事处

                                    201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