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13号)精神,学校决定开展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遴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全省高校以竞争择优方式遴选500名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作为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通过几年的集中支持,使其科研和教学水平有实质性提高,尽快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队伍。
二、推荐名额
每一个省一流学科所属学院向学校推荐2人;每一个校级重点培育学科所属学院可自愿向学校推荐1人。
(省教育厅按照各校专任教师数、省重点建设高校、一流学科数等综合确定各校推荐名额。我校可向省教育厅推荐名额6个。)
三、申报(推荐)条件
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原则上从校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中择优推荐。已是省一流学科负责人,或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除外),或已入选过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的人员不再纳入申报范围。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二)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国内本学科最高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创新性成绩;
(四)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对学科建设发展有思想;善于团结协作,具有组织带领学科团队的能力,所在学科近几年取得较好的教学科研成绩。
四、推荐程序
(一)学院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科推荐的基础上,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师资科(5月23日前);
(二)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学院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议。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组织遴选推荐;
(五)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推荐人选;
(六)公示。在全校范围公示拟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五、经费资助
省一流学科推荐人选列为培养对象的,培养资助经费在省一流学科经费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列支;校级重点培育学科推荐人选列为培养对象的,培养资助经费原则上由二级学院自筹解决。
六、材料要求
(一)各学院、部门(单位)要认真审核所报送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二)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017年5月23日前报人事处师资科;电子版以“学院+申报人姓名”命名,统一发至人事处丁霞军OA邮箱(联系电话:8015033)。
人事处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