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假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6/10/23浏览量:1880

衢市人社薪〔2012〕72号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
      为配合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等假期待遇的规范管理,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市人社薪〔2011〕252号)文件精神,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工作人员假期待遇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以下(含30天)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50%计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作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五、其他有关问题
1、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今后国家和省出台假期待遇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