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6/10/23浏览量:2325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工资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06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交流调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务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其中越级晋升职务的,按照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三)公务员晋升职务晋升级别时,如现级别工资额与晋升后级别对应某一档次工资额相同的,级别工资档次可在对应的某一档次基础上顺延一档。

  (四)公务员晋升职务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若其中有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五)公务员晋升职务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六)公务员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受撤职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后,从降低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确定,降低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级别工资在原执行的级别工资额的基础上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高职务改任低职务人员,职务变动前后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副省级城市、省级部门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不含部门内设副厅级机构)中的处长晋升为副局长的,级别高定一级;副局长晋升为局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学历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一)公务员学历变化后,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不到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的,按照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执行。公务员学历变动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后,晋升级别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计算比照职务变动人员的办法处理。

  (二)所任职务层次低于相应学历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如工资套改时按相同学历对应职务套改或套改后在职取得较高学历时变动级别的,级别工资不变;如套改后在职取得较高学历时级别没有变动的,可以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学历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聘用的次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二)机关技术工人由高技术等级(职务)改任低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改任的次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改任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由高技术等级(职务)改任低技术等级(职务)前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机关工勤人员学历变化后,现岗位工资不到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的,按照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四、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调动、换岗后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一)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在机关之间转任或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的公务员,应及时明确职务。机关之间平职交流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由企业、事业单位调任的公务员,按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先根据其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任职情况进行模拟套改,再参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模拟运行来确定。2006年6月30日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参照同等条件人员任职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其套改模拟职务及任职年限。

  (二)执行机关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的工人在机关之间调动,如其工种岗位及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不变。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工人,应及时聘用技术等级(职务),并由调入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三)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之间换岗的,按照新聘岗位的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四)交流调动、换岗人员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确定。

  (五)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交流、调动时职务没有变动或在不同岗位系列之间变动的人员。对于在同一岗位系列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年限,按职务变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高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公务员在机关之间平职调动的,其级别工资不变;职务发生变化的,直接在现有级别工资的基础上按照变动职务相应变动级别工资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符合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录用(调任)到机关工作的,在按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的基础上给予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1级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2级及以上薪级工资,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在乡镇及以下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在乡镇基层工作不满8年的,原高定的薪级工资不能继续予以高定。

  (七)工作人员交流调动后,调入单位应及时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如有特殊原因一时不能明确的,由单位发给临时生活费,待其工资确定后多退少补。单位在其自调入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的,可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按所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确定的工资计发。超过6个月以上仍未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的,其未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所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相同序列低一职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低于各类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按本人现学历所对应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从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之月起,按职务(技术等级)晋升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

  五、审批权限

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学历变动、交流调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区)如何审核由各市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